2019-06-25 08:56:4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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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海口乘客陈某荣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来,这名女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质疑司机多收了一元车费而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事情发生后,司机停车报警,该女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有人认为判决“公正”“合理”,但也有人认为打一巴掌就要判4年,是不是太冤了点?
众所周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例也不例外。那么本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是什么呢?其实早在今年1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这份意见中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去年发生在重庆万州的“10·28公交坠江事故”的惨痛场景犹在眼前,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前面提到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乘客对于行驶公交司机的伤害行为,绝不仅是危及到司机个人的人身安全,更是将一车乘客乃至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巴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却换来4年牢的判决结果量刑适当,这也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所以并不冤。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在保证公平公正司法、依法依规执法的前提下,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既是对任性妄为的不法分子的强力震慑,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回顾本次事件的起因,会发现是该当事人认为公交车司机多收了她一元车票,继而令其激怒并掌掴司机,既荒唐可笑又令人唏嘘。如果当时乘客不那么意气用事,也不会使自己身陷囹圄。这也启示我们,在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同时,提升公民个人素养、加强情绪管理不仅同样重要和紧迫,而且更为根本,影响更为持久、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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